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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禾豐畜牧場
- 文號
- 30-111-040005
- 處分日期
- 2022/04/07
- 違規日期
- 2021/07/2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116,2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一、經查臺端水電表紀錄,惟臺端110年3月起至稽查當日每日用水量均超過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所登載核准之用水量。二、於臺端放流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8,97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450mg/L)19.93倍及懸浮固體為4,9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31.66倍,皆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三、現場臺端放流口持續有廢水排放,惟臺端設置之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並未正常作動,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未妥善維護以維持其正常功能。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16200元整,臺端應於111年5月20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以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0年7月26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及檢具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正常運作之改善文件,倘臺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臺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05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秀水鄉西興段一○三四地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秀水鄉西興段一○三四地號
- 統一編號
-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