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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1-060008
- 處分日期
- 2022/06/24
- 違規日期
- 2021/12/2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停止作為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接獲民眾陳情本縣新埔鎮益民路二段113巷溝渠內有黃色水體,於110年12月24日派員該址查看,發現黃色水由該公司因清洗設備排出,採樣送驗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505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並造成水污染管制區水體污染行為。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並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雲林縣虎尾鎮墾地里科雲南路一六八號
- 違規地址
- 新竹縣新埔鎮義民路三段136巷8,10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