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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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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8-110035
- 處分日期
- 2019/11/28
- 違規日期
- 2019/10/14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8年10月14日16時40分派員至本市新營區嘉芳里五福路130號查,稽查時至貴公司新營廠由環保專責人員陪同,貴公司新營廠領有臺南市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南市府環操證字第D1178-02號),許可固定污染源:金屬表面塗裝程序(M01)(250059)應記載事項,八、固定污染源及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操作記錄規定(續一),2.污染源設備操作記錄規定,污染設備(編號/名稱):E001/脫脂槽(區)、E002/脫脂槽(區)、E003/清洗槽(區)、E004/清洗槽(區)、E005/清洗槽(區)、E006/皮膜處理槽(區)、E007/清洗槽(區)、E008/清洗槽(區),記錄項目皆為進料量,記錄週期皆為每日乙次及污染設備(編號/名稱):E009/水切爐,記錄項目為進料量、燃料、溫度、電流,記錄週期為每日乙次,污染設備(編號/名稱):E010/烤漆設施,記錄項目皆為進料量,記錄週期皆為每日乙次,污染設備(編號/名稱):E011/帶式乾燥爐,記錄項目為進料量、燃料、溫度、電流,記錄週期為每日乙次,貴公司新營廠僅上揭污染設備(編號/名稱): E009/水切爐,記錄項目溫度、電流及污染設備(編號/名稱): E011/帶式乾燥爐,記錄項目為溫度、電流部分有作成操作記錄,其餘項目皆未有作成操作記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8年12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內湖區行善路124號2樓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新營區嘉芳里五福路130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