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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1-080009
- 處分日期
- 2022/08/08
- 違規日期
- 2022/01/24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臺端(即OOO藝社)於所承租土地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面積已達100平方公尺以上,核屬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所適用對象(堆置場),本局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計24點影響防制效果︰(一)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未設置或採行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防制設施之一,記缺失10點。(二)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運輸車輛):運輸車輛貨箱未具有防止載運物料滴落污水、污泥之功能或設施,記缺失10點。(三)公私場所管理之道路:路面有破損、髒污致路面色差,記缺失4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1款及第9條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及第4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七一之六號
- 違規地址
- 新北市三芝區土地公埔段大湖小段68-9、68-10地號土地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