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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090042
- 處分日期
- 2020/09/29
- 違規日期
- 2020/08/1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大甲區福德里順帆路152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838-02號),經本局於109年8月19日派員前往稽查結果發現,原廢水鎳測值檢測結果,原廢(污)水未經處理前含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附表二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且依附表一所列許可核准廢(污)水產生量規模,已達須設置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規模,經查於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管理系統未有專責人員相關申請資料,核認貴公司未依法完成設置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期於109年12月15日前依規完成設置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屆期未完成者,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12月1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福德里順帆路一五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福德里順帆路15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