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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020001
- 處分日期
- 2020/02/10
- 違規日期
- 2019/10/18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80,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勒令停工,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依民眾陳情,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08年10月18日前往稽查,經查貴事業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醱酵業,未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逕自排放廢水。另於貴事業周界外排水口採取水樣檢驗化學需氧量,檢測結果為257mg/L(標準150mg/L),不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80000元整。自109年03月02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限改日期:108年10月18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待改善
- 繳納情形
- 分期繳款中
- 事業地址
- 新竹縣新豐鄉後湖村後湖子一一八之二、三號
- 違規地址
- 新竹縣新豐鄉後湖村後湖子一一八之二、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