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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10-030002
- 處分日期
- 2021/03/26
- 違規日期
- 2021/02/22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行係領有本市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清除機構,110年2月8日未具文號函(本局收文字號110年2月17日1100015609)申請辦理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基本資料變更事宜。審查時發現貴行原負責人為林惠美、原機構地址為臺南市北區五福里西門路三段24巷5號1樓,109年9月2日申請變更負責人為辛泳發、機構地址為臺南市安南區溪心里本原街二段239號1樓,經臺南市政府109年9月2日府經工商字第1090041040號函同意在案。貴行於110年2月8日未具文號函(本局收文字號110年2月17日1100015609)申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變更,明顯未依規定於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30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3項次3之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溪心里本原街二段二三九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溪心里本原街二段二三九號一樓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