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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1-107-040573
- 處分日期
- 2018/04/18
- 違規日期
- 2017/07/03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廢容器回收儲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2款,廢容器回收儲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3款,廢容器回收儲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條第3款,廢容器回收儲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條第5款,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4款,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5款,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6款,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7款,廢鉛蓄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5款,廢鉛蓄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6款,廢鉛蓄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7款,廢鉛蓄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8款,廢鉛蓄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10款,廢鉛蓄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13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資源回收作業,經查有下列違規情事:一、廢容器未依其種類分區貯存且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其種類名稱、採廢容器壓縮磚貯存各區域間未有1公尺以上分隔走道,且場區無排水與污染物截流之設備或措施、壓縮打包作業場地未有防止雨水進入之建築或結構。二、廢照明光源與其他回收物混雜貯存,未有分區、分類之貯存設施與標示,且各區域間未有1公尺以上分隔走道。三、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未依公告項目分類、分區貯存、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其種類名稱、各區域間未有1公尺以上分隔走道、貯存未採取繩索綑綁、護網、擋樁、堵牆或其他必要措施、場區無排水與污染物截流之設備或措施。四、廢鉛蓄電池與其他回收物混雜貯存、直接堆置於地面未堆置於具相容性之棧板上或貯存容器內、未標示其種類及名稱、貯存未採取繩索綑綁、護網、擋樁、堵牆或其他必要措施、貯存設施無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現場未設置嚴禁煙火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2、3款及第4條第3、5款規定、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5款、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4、5、6、7款、廢鉛蓄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5、6、7、8、10、13款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新北市新莊區後港一路七六巷一二弄五號二樓
- 違規地址
- 新北市新莊區富國段13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