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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4-040001
- 處分日期
- 2025/04/01
- 違規日期
- 2024/12/1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本局所佈建之AI智慧判煙系統於113年12日10日約 9時57分至10時26分推播本市后里區三豐路三段附近有明顯粒狀物散佈而污染空氣情事,爰本局於當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查貴公司領有鍋爐汽電共生程序(M04)之固定污染源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393-09號、中市府燃料使用燃證字第020-3號),並經現場負負人表示,其發生原因為該批煙煤較細,導致煙煤自輸送帶下料進入煤倉(E402)時產生煙塵,後段設備(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403)無法完全有效收集,造成大量煙塵逸散於空氣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一段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后里區廣福里三豐路三段二號、星科路一○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