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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040017
- 處分日期
- 2018/04/30
- 違規日期
- 2018/04/28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平鎮三廠)於107年4月28日21時26分發生火災,其於107年4月29日00時31分通報本府環境保護局,火災期間貴公司(平鎮三廠)排放大量空氣污染物,造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平鎮空氣品質測站之PM10及PM2.5顯著上升,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貴公司(平鎮三廠)負責人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且亦未於1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1條、第82條第1項第5款及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但書規定,裁處最高罰鍰金額新臺幣100萬元。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1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平鎮區湧光里工業二路一七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平鎮區工業二路1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