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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4-110017
- 處分日期
- 2015/11/23
- 違規日期
- 2015/10/1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請依限於104年12月25日前檢具防溢堤設置完成之證明文件,向本府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4年12月2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規定及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1年10月8日環署水字第1010089309號令修正發布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項次9規定(本案違法事實發生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10月19日環署水字第1040083906號令修正發布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生效日前,依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優先適用舊法)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溪湖鎮員鹿路四段八三六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埔鹽鄉三省村好金路31-9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