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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8-040037
- 處分日期
- 2019/04/13
- 違規日期
- 2019/01/15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108年1月15日派員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至本市鳳山區埤頂街210巷10號1樓稽查,發現貴事業機構地址並無實際營運,且未依規定將營運資料存放於清除許可證上登載存放地點(本市鳳山區埤頂街210巷10號1樓),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08年04月2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並依同法第55條第1款及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4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埤頂街二一○巷一○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埤頂街210巷10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