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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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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020025
- 處分日期
- 2020/02/19
- 違規日期
- 2020/01/08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5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於貴公司排放口採集水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136mg/L、1,710 mg/L(標準值: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3.5倍、56倍;生化需氧量408mg/L、989 mg/L(標準值: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2.6倍、32倍;化學需氧量426mg/L、666 mg/L(標準值:1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3.3倍、5.7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510000元整,違規限期改善部分:限期貴公司於109年4月24日前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項目須包括懸浮固體、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或停工(業)之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
限改日期:109年04月24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太平里甲堤路六○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甲堤路60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