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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7-070018
- 處分日期
- 2018/07/05
- 違規日期
- 2018/05/08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5月8日派員至貴公司督察,發現貴公司產出之電鍍製程廢水處理污泥(代碼:A-8801)核准最大月產生量為3.33325公噸,惟查貴公司106年1月申報產出量為22.46公噸,已超過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填報最大月產生量(3.33325公噸)之10%以上,惟未辦理變更,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期於本裁處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完成改善。 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款暨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業裁罰基準(編號:66)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仁武區仁武里工業一路六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仁武區仁武里工業一路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