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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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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4-030004
- 處分日期
- 2025/03/06
- 違規日期
- 2025/02/1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1,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4年2月12日派員至回源股份有限公司-回收廢棄物回收廠新建工程 (地號:本市新屋區大牛欄段大牛欄小段726地號等2筆土地)稽查,現場發現前述新建工程已先行動工且已完工,惟該工程係屬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之第一級營建工地(空污管編:H112HB2044-1),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營建工地,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經查貴公司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本府核准。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1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龍潭區八德里梅龍二街六八巷九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新屋區大牛欄段大牛欄小段七二六地號,大牛欄段大牛欄小段七二七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4/01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