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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2-060005
- 處分日期
- 2023/06/05
- 違規日期
- 2022/11/1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5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一、貴社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經本局於111年11月15日派員稽查,現場查核自動監測(視)設施系統,現場主機處理器、記憶體儲存空間、硬碟儲存空間與核可之確認報告書不一致。二、另查現場自動監測(視)設施系統無111年10月前校正及保養紀錄,且CCTV監視畫面未保存90日以上。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500元整,本案於112年1月16日函送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6815)限期112年2月18日改善完成,另本局112年2月14日環水字第1120014396號函、112年3月21日環水字第1120030919號函同意限期展延於112年4月14日改善完成,惟本局於112年4月20日複查未符完成改善,將另案開立處分。限改日期:112年04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7條第1項、第10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12-060006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仁愛街一二三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仁愛街一二三之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