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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3-050050
- 處分日期
- 2024/05/14
- 違規日期
- 2019/06/06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3款
- 罰鍰金額
- NT$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一、查本案係本局稽查檢驗科於108年6月6日會同林X橙、行政院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前往本市新X區王X廟小段1230、1230-1及1230-2地號地號稽查,現場堆放有大量太空包(盛裝廢塑膠混合碎片,金屬碎片、污泥,經本局檢測屬有害事業廢棄物)。林X玲以名下泳X鑫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名義,購得廢塑膠混合物運回旨揭地號分類處理,再將分類所得之銅金屬及PVC變賣獲利;泳X鑫塑膠有限公司代表人林X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及同法46條第4項規定,由司法警察偵訊並移請臺南地檢署偵辦後起訴。二、業經經臺南地方法院於110年6月4日110年度X字第12X7號刑事X易判決確定;主文(附件4)略以:「泳X鑫塑膠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三、貴公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由刑事法律處罰之,不另裁處行政罰鍰,惟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7條規定,命停止營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惟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裁處貴公司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書主旨
- 命停止營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7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3款附表3項次2之規定裁處及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規定。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新化區護東路七五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新化區王公廟小段1230、1230-1、1230-2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