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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100029
- 處分日期
- 2024/10/29
- 違規日期
- 2024/07/1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1款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本局前同意蔡○○代理貴公司專責人員至113年6月29日,經本局於113年7月16日派員前往稽查,查貴公司未依規定於代理期滿前15日內向本局申請完成同一級別以上之合格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定設置。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另本案於112年7月16日送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596)限期113年8月15日改善完成,本局於113年9月5日仍未改善完成,將另案開立處分。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3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善化區溪美里溪尾七二之三六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善化區溪美里溪尾七二之三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