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10-080011
- 處分日期
- 2021/08/09
- 違規日期
- 2021/07/1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經查貴公司製程係以紙板(瓦楞紙)為原料,經由裁切、印刷、貼合等作業程序製成紙箱(紙容器),作業抽取地下水使用,產生之廢水經收集並簡易加藥處理後貯存於回收槽,其廢水全量回收重複用於製程作業,貴公司已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造紙業(業別,項次6),惟未領有本府核發之貯留許可證逕行貯留廢(污)水。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命貴公司未取得許可前全部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桃園區建國東路二號三樓之二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八德區東勇街586之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