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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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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3-114-010003
- 處分日期
- 2025/01/23
- 違規日期
- 2024/07/31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依據管理辦法第5條未設置工地標示牌,記缺失點數4點;第6條工地周界未設置定著地面之全阻隔式圍籬或防溢座,記缺失點數10點;第8條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未採行防制設施,記缺失點數10點;第9條營建工地裸露區域未採行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防制設施之一(未覆蓋防塵網、鋪設粗級配及粒料及未配合灑水等),記缺失點數10點;第10條營建工地運送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廢棄物之車行出入口未設置洗車設備,或無設置洗車空間,且未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者,記缺失點數10點;以上缺失點數總計44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請於期限屆滿前完成記點缺失項目之改善,並檢具相關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 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4年03月0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管理辦法第5條、第6條、第8條、第9條及第10條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待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溪州鄉中山路三段六四○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二水鄉濁水溪下游至大城鄉及彰化縣海堤大城鄉至伸港鄉
- 更新時間
- 2025/03/03 2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