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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0-070005
- 處分日期
- 2021/07/02
- 違規日期
- 2021/03/03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1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1項第4款
- 罰鍰金額
- NT$18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110年3月3日派員至貴公司(本市永安區永工三路4號)稽查,發現貴公司廢液閃火點小於60℃(不包含乙醇體積濃度小於24%之酒類廢棄物)(廢棄物代碼:C-0301)貯存地點,未依危害特性分類貯存,且未標示產生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C-0301貯存容器有生鏽及露天貯存情形,惟未設有防止雨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貯存設施未於明顯處設置白底、紅字、黑框之警告標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及第11條第1項第2款、第4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80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及第11條第1項第2款、第4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3條第2款規定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14)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永安區維新里永工三路四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永安區永工三路4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