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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畜牧場二場(待解列)

文號
30-102-120006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3/12/13
違規日期
2013/11/25
違反法條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50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罰鍰金額
NT$1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並請於103年1月14日前,檢送標示完妥廢水處理設施管線內流體名稱及流向之相關資料,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3年01月14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0條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芳苑鄉文津村芳草路文津段一三八五巷一一九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芳苑鄉草湖段5-4303、5-4304、5-5773、5-5774、5-5775、5-5776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