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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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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010001
- 處分日期
- 2020/01/01
- 違規日期
- 2019/03/2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35,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因鋁屑堵塞收集管路,以致鋁件壓鑄製程冷卻水混合離型劑及機台下方鋁屑之作業廢水,未經妥善收集,流至廠內雨水溝,經地下許可未登載之管線,疏漏至周界外地面水體,且未依規定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未於規定期限內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放流口採集水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濃度為119mg/L,超過放流水標準(30mg/L)2.96倍,且現場查核過濾塔及活性碳吸附塔皆未操作,與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登載內容不符,且致上開放流水懸浮固體濃度不符放流水標準,因兩者間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視為一行為。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35000元整,應於109年3月10日前,檢具疏漏設施改善證明文件,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以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03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核已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第51條第2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大村鄉福興村山腳路六六之一七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大村鄉福興村山腳路66-17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