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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1-040010
- 處分日期
- 2022/04/21
- 違規日期
- 2021/11/23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濱海廠於本市安南定區從事堆置場作業程序(M01),經本局110年11月23日派員至該公司濱海廠稽查,是日正常操作中,經查現場發現缺失如下:1.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堆置區未蓋防塵網或其他防制設施,扣10點;2.車行路徑鋪設混凝土,惟有路面色差,扣4點;3.噴水設備佈設長度未大於洗車台長度,且每一噴水口設置間隔未小於50公分,扣4點;總計扣18點。顯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2款及第3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5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2款及第3款規定,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附表1、2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安明路四段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安明路四段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