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0-106-110019
- 處分日期
- 2017/11/28
- 違規日期
- 2017/05/08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7條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06年5月8日前往大內區曾文溪日新護岸國道3號上下游段復建工程(一工區),發現貴公司正進行河道整理及河道回填作業,作業車輛運送工程材料土方,未有效灑水或清掃,致引起塵土飛揚造成污染空氣。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7條第1款規定,本府依同法第60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附表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楠梓區後昌路七四四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大內區曾文溪日新護岸國道3號上下游段復建工程(一工區)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