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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2-107-030002
- 處分日期
- 2018/03/02
- 違規日期
- 2018/01/27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
- 罰鍰金額
- NT$21,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接獲民眾陳情,於106年12月10日02時04分派員前往進行查察,經查該址經營酒吧,本局依陳情人要求至指定地點檢測噪音,量測結果噪音均能音量為56.2分貝、背景音量為51.6分貝,經修正後為54.4分貝,已逾本市第三類噪音管制區噪音管制標準營業場所夜間時段標準值52分貝,本局爰依法告發,限期貴公司於107年1月10日前改善完成。本局復於107年1月27日01時48分前往上述地點複查,依陳情人要求至指定地點檢測噪音,量測結果噪音均能音量為65.5分貝、背景音量為55.5分貝,兩者相差10分貝,經修正後實際均能音量為65分貝,其噪音量測值已逾本市第三類噪音管制區噪音管制標準營業場所夜間時段標準值52分貝。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1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及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一一○號地下室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110號地下室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