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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0-080002
- 處分日期
- 2021/09/01
- 違規日期
- 2019/01/1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1月10日派員查處環保犯罪案件後續督察,發現貴公司新港廠之其他電子零組件製造程序銅箔基板(簡稱CCL)一廠產出之蒸餾塔底物樹脂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填報廢樹脂(代碼D-0202)及申報清理情形,惟其106年4月25日自行採集該項廢棄物樣品送驗檢測閃火點小於40℃,屬易燃性有害事業廢物,仍於106年8月1日與屏東縣乙級廢棄物處理機構聿陽有限公司簽訂一般事業廢棄物委託處理合約書,自106年12月7日至107年8月16日期間計申報委託甲級廢棄物清除機構元琦企業有限公司清除3車次(重量23.86公噸)廢樹脂(代碼D-0202)至聿陽有限公司處理,明顯未依廢棄物屬性填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與申報清理情形,且委託不適格之處理機構處理廢棄物,前述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第3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嘉義縣新港鄉中洋村中洋工業區二號
- 違規地址
- 嘉義縣新港鄉中洋村中洋工業區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