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夆昌皮革股份有限公司

文號
40-109-110014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0/11/06
違規日期
2020/09/15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6,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貴公司址設本縣社頭鄉松竹村鴻門巷210號,本案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嘉義縣溪口鄉柴林腳段123-2地號棄置盛裝不明液體之貝克桶案,案經南區大隊現場督察,貴公司104年至107年8月底向富昱實業有限公司購買TPN(貝克桶盛裝)數量約123桶(包含下游的代工廠商的TPN係由公司下單訂購,使用後之空的TPN貝克桶再由公司載回廠內,經清洗後再賣出),經查貴公司104年至107年僅有38件使用後之廢塑膠(空貝克桶)出售記錄,其餘的廢塑膠(貝克桶)流向不明,另貴公司雖於陳述意見時提供1頓空桶代回收統計表,惟貴公司經清洗之空貝克桶(廢塑膠桶)清除至廠外,於委託清除或再利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前,未先與再利用機構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或合法運輸業簽訂契約書,且對於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及再利用機構名稱,未作成紀錄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爾後請確依規定辦理。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及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社頭鄉松竹村鴻門巷二一○、二一○之一、二一○之二、二一○之三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社頭鄉松竹村鴻門巷二一○、二一○之一、二一○之二、二一○之三號
統一編號
23274712
更新時間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