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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3-104-110001
- 處分日期
- 2015/11/18
- 違規日期
- 2015/09/23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依「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處準則」規定。
依行政院環保署102年3月4日環署空字第1020016425號令修正發布之「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處準則」規定。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8條規定實施,缺失記點8點,且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說明二、(二)、1.之規定,限期於104年10月3日完成改善。本局人員又於104年10月7日稽查發現未依規定改善,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所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9條,缺失記點8點,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鼓山區麗興里蓬萊路一○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五路與成功二路交叉附近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