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44-113-030001
- 處分日期
- 2024/03/15
- 違規日期
- 2021/04/08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3款
- 罰鍰金額
- NT$28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一、本案係本局於110年4月8日14時30分派員前往稽查,稽查時會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許偵查佐、高雄X場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員陸XX及耀X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臺端至案址(本市善X區茄X段二小段8X1地號,查該地號使用類別為農牧用地),耀X工程公司負責人臺端未領有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而逕行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並涉及同法第46條第4款行政刑罰部分,已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偵查並起訴,經臺南地院110年度訴字第888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期間保護管束,被向公庫支付2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二、臺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由刑事法律處罰之,本局爰依前揭行政罰法規定予以扣抵後處新臺幣28萬元整。惟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裁處臺端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8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7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3款附表3項次2之規定裁處及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大社區翠屏路八四巷六一號一七樓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善化區茄拔段二小段801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