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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0-010049
- 處分日期
- 2021/01/25
- 違規日期
- 2020/12/15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前於109年12月15日14時整派員抵達貴商行於臺中市大安區中山南路附近堆置土石方之土地(大安區三塊厝段**地號)稽查,查貴商行於該土地從事土石破碎作業屬砂石處理業(具砂石處理程序),現場經查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現場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共記44點缺失,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違規限期改善部分:限期臺端於110年3月1日前提出上述違規項目之相關改善措施,屆期派員前往復查,倘仍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3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及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8條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西屯區何厝東二街二三號九樓之三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安區三塊厝段75-3、77、78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