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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1-120034
 
            
            
            
                
- 處分日期
 
                - 2022/12/15
 
            
            
                
- 違規日期
 
                - 2022/09/19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9月19日及10月14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實際有產出廢濾袋、廢活性碳、廢油墨、廢水處理污泥、廢起始劑等廢棄物,惟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未登載,其廢清書未依規定辦理變更。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條件: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01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9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王行里環工路一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王行里環工路一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