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0-106-060025
- 處分日期
- 2017/06/14
- 違規日期
- 2017/04/26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4月26日派員執行貴公司(高雄市永安區維新里永工一路5號) 其他酯類(丙二醇甲醚酯類)化學製造程序(M09)之設備元件檢測,其檢測製程元件合計共檢測800點。其中有一洩漏元件編號:P-642B-T10,流體組成-丙二醇甲醚,淨檢值為2,684.58ppm及一洩漏元件編號:FIC612 F01,流體組成-丙二醇甲醚醋酸酯,淨檢值為4,789.73ppm,兩點洩漏元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及第20條第2項規定所訂「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公私場所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之洩漏淨檢值不得大於2,000ppm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永安區維新里永工一路五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永安區維新里永工一路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