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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1-010027
- 處分日期
- 2022/01/10
- 違規日期
- 2021/10/26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一、案係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含戴奧辛-鍋爐蒸氣產生程序」稽查督查專案計畫(EPA1100814)辦理。二、本局分別於110年10月26日、110年11月4日派員至貴公司桃園廠(稽查地址:桃園市龍潭區三和里朝鳳路1號)稽查情形如下:1.110年10月26日稽查當時發現貴公司桃園廠使用木質顆粒燃燒,惟查貴公司桃園廠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字號:H09207240008)(下稱廢清書)登載使用煙煤作為燃燒原料,並未登載使用木質顆粒作為燃燒原料與所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不符。2.110年11月4日稽查時會同貴公司廠方人員至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脈動式袋式集塵器採樣,現場採集防制設備產生之集塵灰(R-1107)檢測結果:戴奧辛及呋喃檢測值2.10 ng I-TEQ/g ,應為有害事業廢棄物( 代碼:C-0120 ,名稱:2,3,7,8-氯化戴奧辛及呋喃同源物)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之廢棄物代碼 R-1107〔燃煤底灰(或含燃煤飛灰之底灰)〕不符。3.綜上,貴公司桃園廠現場實際營運情形與所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不符,未於實質運作前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3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龍潭區三和里朝鳳路一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龍潭區三和里朝鳳路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