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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100003
- 處分日期
- 2018/10/03
- 違規日期
- 2018/04/1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31,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於放流口採水樣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為246mg/L(放流水標準1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46倍),鎳為1.2mg/L(放流水標準1.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0.2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31000元整,命貴公司於107年10月30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檢測項目須包含化學需氧量及鎳,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分。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好修里西鄉路一二二巷三○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好修里西鄉路一二二巷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