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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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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2-030003
- 處分日期
- 2023/03/02
- 違規日期
- 2022/08/18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234,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放流口採取水樣,其水質檢測結果鋅5.27 mg/L,為放流水標準限值(5mg/L)1.05倍,氰化物12.9mg/L,為放流水標準限值(1mg/L)12.9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234000元整,貴公司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2年4月14日前),檢具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變更或恢復原許可操作及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另檢具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1年8月18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上開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04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北斗鎮大新里四海路一段三五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北斗鎮大新里四海路一段3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