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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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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3-010024
- 處分日期
- 2024/01/24
- 違規日期
- 2023/11/15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24,000
- 處分種類
- 按次連續處罰罰鍰
- 違規情節
- 本局會同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於111年8月29日派員至臺南市鹽X區義X段1X08、1X10地號土地稽查,發現貴公司出售予玄X興業有限公司再生級配至現場回填整地,經巡視現場所填再生級配夾雜大量破碎之廢棄物(廢塑膠、水管、木材、鐵條…等),係貴公司收受營建混合物經再利用程序產出,惟貴公司未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即收受營建混合物再利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本局111年12月2日環事廢裁字第1111XX790號裁處書裁處罰鍰並限期於112年1月31日前改善完成。貴公司於112年1月30日提送鹽X區義X段1X08、1X10地號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至局審查,經本局數次審查,最後於112年5月16日函請貴公司於112年6月17日前補正,惟貴公司迄未提送補正。另本局112年11月15日至現場稽查,現場無人,回填之再生級配夾雜廢棄物仍未清除,現場地面上亦已設置太陽能光電板,是貴公司仍未完成改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4000元整,限改條件:文到30日內提送處置計畫書至局審查,並於文到90日內完成清理,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麻豆區海埔里埤子尾五二之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鹽水區義中段1208、1210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