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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2-010010
- 處分日期
- 2023/01/17
- 違規日期
- 2023/01/03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依經濟部工業局以112年1月3日工永字第11101357680號函副本函知本局,說明該局委託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以下簡稱該基金會)派員辦理貴公司再利用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產製產品之最終使用情形追蹤案。依查詢工業廢棄物清理與資源化資訊網之「再利用機構運作申報區」,貴公司及同一法人二廠提報之再利用產品銷售使用紀錄申報資料(111年2月18日至6月27日期間),委託該基金會派員於111年10月19日赴貴公司提報將CLSM最終再利用產品售予彰化縣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與億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用於彰化縣鹿港鎮山崙里之廢棄物臨時貯存設施設置工程現場勘查,發現CLSM最終再利用產品於使用地點係作為私人工程之整地回填使用,其使用用途不符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僅限供作管溝回填及公共工程道路之路基、基層、底層、坑洞或其他回填用途使用)規定。涉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8、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將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處分。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後續營運仍請確實依上開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倘再經查獲違規情事,將依法加重處分。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8、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附表2項次1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線西鄉溝內村彰濱西一路一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線西鄉溝內村彰濱西一路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