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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元畜牧場

文號
30-109-070012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0/07/08
違規日期
2020/04/23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罰鍰金額
NT$762,8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查台端兼氣池以許可未登載管線,將兼氣池廢水經由該管線接未經核准之地下專管由未經核准排放口排放至周界外地面水體,經該排放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167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50mg/L)0.11倍、生化需氧量為132mg/L,超過放流水標準(80mg/L)0.65倍、化學需氧量為101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600mg/L)0.68倍;另於畜舍處原水收集溝處查有未經核准之移(活)動式PVC塑膠管,控制原廢(污)水由未經核准之地下管線,最後由未經核准排放口排放至周界外地面承受水體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762800元整,1.台端應於文到日起180日內,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未依規定期限完成設置者,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 2.台端已於109年9月2日檢具繞流管線及地下管線封管等改善資料在案,爰不另定改善期限及內容。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核已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本府從一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芳苑鄉新生村一一鄰草漢路草二段六二二巷一○六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芳苑鄉化縣芳苑鄉新湖段267、272、379、411地號(新生村11鄰草漢路草二段622巷106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