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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20052
- 處分日期
- 2018/02/23
- 違規日期
- 2017/07/18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638,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一、於放流口進行採樣,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102mg/L(放流水標準30mg/L)、化學需氧量為233mg/L(放流水標準100mg/L),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二、經查有作業廢水以未經許可放流口繞流排放且超出放流水標準情形。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638000元整,一、有關未符放流水標準,請於107年4月6日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等文件,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改善並翌日起按次處罰。
二、應於文到日起180日內,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檢具已完成水質水量自動監測(視)連線相關設施設置之文件,送請本府審查並辦理許可變更,未依期限完成設置依法不得排放廢水於地面水體。限改日期:107年04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埤頭鄉興農村彰水路四段四六八巷五、六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埤頭鄉彰水路四段468巷5、6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