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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2-050022
 
            
            
            
                
- 處分日期
 
                - 2023/05/23
 
            
            
                
- 違規日期
 
                - 2023/03/27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罰鍰金額
 
                - NT$63,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廠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經本局派員於112年3月27日於貴廠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pH檢驗值5.2 ,標準值6~9) 未符合金屬表面處理業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3000元整,本案於112年4月19日開立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064)限期112年4月26日改善完成,本局於112年5月2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款附表一、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仁德區土庫里太乙九街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仁德區土庫里太乙九街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