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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8-100029
- 處分日期
- 2019/10/22
- 違規日期
- 2019/08/22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從事殘留廢液之廢鐵桶再利用,屬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未依規定申報,即逕行營運。2.另貴行屬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未依清除許可證內容從事清除廢棄物(廢鐵桶)至廢棄物處理場所,而落地存放於廠內。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文到日起停止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行為或於限期改善屆滿前取得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營運限改日期:108年12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及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福興鄉三汴村三汴街一二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福興鄉彰水路133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