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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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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7-060006
- 處分日期
- 2018/07/02
- 違規日期
- 2018/03/06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24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12月6日至貴公司執行督察時,查獲貴公司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袋式集塵器產出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廢濾袋)未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提報,即逕行營運,另現場發現廢濾袋露天貯存(約400-500條),未依規定標示產生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本局於107年1月29日以環廢字第1070004329號函裁處,限期貴公司於107年02月22日前改善完成;經本局107年3月6日現場複查貴公司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袋式集塵器產出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廢濾袋),仍未依規於107年2月22日前提送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本局審查核准,即逕行營運,另原堆置於廠區之廢濾袋,未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自行清除至廠內電弧爐製程自行處理完畢;又查有害事業廢棄物(廢濾袋)廠內自行處理未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項目、內容、頻率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4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7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苗栗縣通霄鎮五北里六八之四號
- 違規地址
- 苗栗縣通霄鎮五北里68之4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