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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50048
- 處分日期
- 2018/05/28
- 違規日期
- 2018/04/27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下列情事與水污染許可證(文件)不符:1.污泥貯槽改為緩衝槽2.砂濾器廢水處理及逆洗流程均打開,致部分廢水未經砂濾器即進入活性碳吸附器3.設有鍋爐2座,鍋爐廢水未登載於許可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並命台端於107年7月31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依原許可登記事項辦理之相關證明文件或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之證明文件,倘台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台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07年07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大村鄉平和村山腳路一九○、一九○之一、一九○之二、一九○之三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大村鄉平和村山腳路一九○、一九○之一、一九○之二、一九○之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