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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010002
- 處分日期
- 2017/01/09
- 違規日期
- 2016/11/08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5年11月8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現場M01製程使用電熱加熱金屬材料(非以氣冷或水冷),改變金屬物理性質,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許可公告第3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乙級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惟貴公司未依規定設置專責人員而逕行從事前述作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6年2月10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備齊相關文件提出設置專責人員申請,屆期未提出申請者,視為未完成改善,自改善期限屆滿翌日起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6年02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忠興里東平路七四一巷八、一○、一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東平路七四一巷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