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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6-110005
- 處分日期
- 2017/11/20
- 違規日期
- 2017/09/15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一、貴公司領有本市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廢棄物清除機構。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9月15日派員至貴公司督察,發現貴公司103年至105年期間清除威○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官田廠與永康區易○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氧化碴、還原碴至天○資材股份有限公司再利用,未事先與委託人產源訂定契約書。二、本案針對氧化碴還原碴未依規定事先與委託人訂定契約書,屬無法回復之違規狀,故不另予限期改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1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善化區光文里大成路一一六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安定區安定里安定11之18號(11之17號隔壁)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