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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昇畜牧場

文號
30-113-100026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4/10/28
違規日期
2024/09/11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0條之9第1項
罰鍰金額
NT$1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臺端從事飼養牛隻畜牧業,並領有簡易排放地面水體許可文件及沼液液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經本局113年9月11日派員稽查,發現臺端產生沼液、沼渣施灌於對面農地(柳營段溫厝小段1221、1222地號),農地表面積留沼液並由農地排放口排放至地面水體,及沼液沼渣施灌後未完全滲入土壤且農地積留沼液,臺端未依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登記事項運作;另本局於進入地面水體前採集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3,900mg/L(標準值150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4,320mg/L(標準值450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732mg/L(標準值80mg/L);未符合畜牧業(草食性動物)放流水標準。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本局於113年10月8日函送達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543),限期改善至113年10月17日,本局於113年10月18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0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從一重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款附表一、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南市柳營區柳營段溫厝廍小段一二○五地號,柳營段溫厝廍小段一二○六地號
違規地址
臺南市柳營區柳營段溫厝廍小段1205、1206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