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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12-060005
- 處分日期
- 2023/06/09
- 違規日期
- 2023/03/02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臺端所屬事業(伸信工程行)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12桃園市廢丙清字第0026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清除、處理機構設置之清除、處理技術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指定代理人並於十五日內報請核發機關備查。...」;經查臺端所屬事業(伸信工程行)112年3月28日伸信字第1120328001號函及桃園市事業廢棄物網路申請審查管理系統上傳之申請文件,臺端所屬事業(伸信工程行)設置之專責人員曾○○已於112年2月14日退保離職,惟臺端未於法定期限內指定代理人備查,核已違反前開規定,本局逕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裁處。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桃園區中德里桃德路三九巷三九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桃園區中德里桃德路三九巷三九號一樓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