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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清煌畜牧場

文號
30-113-110014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4/11/13
違規日期
2024/07/15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第8目,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
罰鍰金額
NT$53,994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臺端從事飼養豬隻畜牧業,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113年7月15日及7月22日派員督察,113年7月15日查核放流口無廢水排放,惟發現放流口下方溝渠之排放口有廢水排放,採集廢水樣品送驗;113年7月22日再次督察,負責人表示7月15日廢水排放係不慎疏漏所致。該次檢驗結果為懸浮固體檢驗值230 mg/L(標準值150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6070 mg/L(標準值600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2310 mg/L(標準值80mg/L),未符合畜牧業(非草食性動物)放流水標準。臺端從事飼養豬隻畜牧業,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113年7月15日及7月22日派員督察,113年7月15日查核放流口無廢水排放,惟發現放流口下方溝渠之排放口有廢水排放,採集廢水樣品送驗;113年7月22日再次督察,負責人表示7月15日廢水排放係不慎疏漏所致。該次檢驗結果為懸浮固體檢驗值230 mg/L(標準值150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6070 mg/L(標準值600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2310 mg/L(標準值80mg/L),未符合畜牧業(非草食性動物)放流水標準。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53994元整,本局於113年10月15日函送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限期113年10月18日改善完成,本案於113年10月18日改善完成在案。限改日期:113年10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第8目規定,從一重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款附表一、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南市白河區埤子頭段埤子頭小段一六七七地號
違規地址
臺南市白河區埤子頭段埤子頭小段1677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