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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070057
- 處分日期
- 2017/07/17
- 違規日期
- 2017/04/17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175,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排放於地面水體,經採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147 mg/L(放流水標準1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次查核廢水處理設施操作紀錄僅餘106年4月份水電表紀錄,未依規定將相關紀錄留存5年備查。又現場比對水措各單元設施,發現集水井已封除、離子交換塔閥門未正常開啟等未經主管機關同意逕行變更,致與許可登記不符事項,及於廢水貯槽採樣檢測出總鉻(22.4 mg/L)為許可未登載之水質項目;鉻系貯槽檢測出銅(2.82mg/L)、鎳(4.23mg/L),及廢水貯槽檢測出pH(1.4)、化學需氧量(2500 mg/L)、鋅(13.5 mg/L)等濃度超過許可登載範圍。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75000元整,並限期106年8月22日前,檢具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變更或恢復原許可操作及自106年4月18日起至提送日之水電表操作紀錄暨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暨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6年08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8條、第14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第46條、第45條第2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南佃里渭南路一二五巷五八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南佃里渭南路一二五巷五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